事项名称: | 公积金提取 |
办理对象: |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人员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 1.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牵动、拆换部分主体构件)自住住房且工程费用占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金额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因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费用额度达6万元以上的大病)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因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生活居住严重困难的。 2.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离、退休提取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工作调动离开怀化市辖区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怀化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外资或私营企业、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且户口在怀化辖区的; (7)被单位开除或服刑的; (8)进城务工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离开怀化就业的; (9)个体工商户离开怀化经商或男性个体工商户年龄达到60岁、女性个体工商户年龄达到50岁的。 符合上述第(1)、(2)、(3)、(4)、(5)、(6)、(7)、(8)、(9)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上述提取业务中,如符合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条件,在确认该申请人单位配套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缴清且未在中心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或账户注销手续。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本事项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提取业务窗口→提交相关资料→初审条件符合→承办人员进行账务处理→领导审批签字→财务结算人员划款到申请人银行卡。 |
申报材料: | 1.购买自住住房的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购买首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且属期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购房合同、购房款税务票据、房产部门出具的该套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发票,可提取截止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购买首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且属现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有关契税发票,可提取截止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以上提取额度都不能超出购房合同总价值或契税发票的计税总价值。此类情形在贷款受理前办理提取手续,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后可办理又取又贷业务。办理又取又贷业务时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交家庭无房证明(首套房证明),又取又贷的总金额不能超出购房总价或契税发票的计税总价值。 属拆迁安置房的,凭拆迁安置人身份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缴款票据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和房产证办理提取手续,可提取截止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拆迁安置房的总价值。 购买第二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属现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该套房屋契税发票,可提取截止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该套房屋契税发票计税总价值。属期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购房合同、购房款税务票据、房产部门出具的该套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发票,可提取截止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该套房屋购买总价值。该套房屋办理了提取将不再受理贷款,如需贷款则不能办理提取,但办理贷款后可用住房公积金办理还贷冲抵业务。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建造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在城区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当期工程造价测算总房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核实确认动工后可办理提取手续;使用住房公积金且在村镇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身份证明、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并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测算总房价。以上提取额度均不能超出建造住房总价值。 (2)翻建、大修(牵动、拆换部分主体构件)自住住房且工程费用占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核实动工后可办理提取手续,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翻建、大修住房总支出。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多人产权的,按所有人占产权的份额比例提取,如无约定则按平均份额办理提取。 3.停止办理第三套及以上购、建房提取业务。 4.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在自愿的原则下,借款人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委托办理冲抵还贷业务协议。 (2)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自办理贷款后的第二个还款月起,即可用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按年或按月冲抵还贷业务。按年冲抵的每年限冲抵一次,办理按年对冲业务须预留本人及直系亲属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月对冲须预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还款额。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正常偿还贷款期限内,从未办理或间断办理过冲抵还贷业务的,可凭还款记录办理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办理冲抵还贷业务偿还的贷款本息;未办理按年或按月冲抵还贷的借款人,每年可凭还款明细提取上年已还贷款本息金额。 (3)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正常偿还贷款期限内,可凭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银行打印盖章的还款记录、银行复印盖章的预抵押备案登记证明(他项权证书)和相关身份证明,可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每年限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该套房屋的总价值。 (4)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本套住房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凭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上年度银行打印盖章的还款记录、银行复印盖章的预抵押备案登记证明(他项权证书)和相关身份证明,可以办理还贷提取业务,但偿还本套住房房贷以前提取过的金额和以后还贷提取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购买该套房屋总价值。 停止办理第三套及以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贷提取业务。 5.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因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家庭(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房证明、租赁合同和租金票据,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每年提取一次。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所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金,每年提取一次。 7.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费用额度达6万元以上的大病)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可凭重大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支付的流水凭据和发票办理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度结转余额,但不能超过医保报销后本人承担的费用额度。确属重大疾病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病救人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可凭重大疾病诊断书及住院相关证明资料预先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度结转余额不足6万元的可全额提取,但事后应补全有关医疗费用支付凭据;余额在6万元以上的,可预先提取6万元,需继续提取的,按规定补全有关医疗费用支付凭据可继续办理提取,但提取总金额不能超过医保报销后本人承担的费用额度。 8.因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生活居住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可凭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出具的遭受重大突发事件的证明,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度结转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发生的额度。 9.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发生以下情况后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离、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或相关文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3)出境定居或工作调动离开怀化市辖区提取的。属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属工作调动离开怀化市辖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调令或工作异动证明; (4)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由其直系亲属办理提取的,应提供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死亡证明、死亡人身份证、提取人身份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财产继承公证书或家庭成员财产继承协议;由其他人员办理提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受遗赠公证书、提取人身份证明。被宣告失踪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怀化市辖区的,行政事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外资或私营企业、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资料办理提取;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且户口在怀化市辖区的,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后,凭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办理提取手续; (7)被单位开除或服刑提取的。属被单位开除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工作单位证明文件;属服刑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公文或服刑判决书。此类提取如属本人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还应提供由委托人签字按手印且加盖了原工作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0.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相关身份证原件。确需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出具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公证的书面委托书。 |
办理机构: |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辰溪县管理部 |
办理期限: | 手续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即可办理 |
联系电话: | 0745-5248302 |
办理地点: | 城东住建环保大楼8楼 |
交通到达线路: | 2路车(一中至海利山庄),城东住建环保大楼下(住建环保大楼8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 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
监督电话: | 辰溪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5230116 |
事项名称: | 公积金贷款 |
办理对象: |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人员 |
办理依据: |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三)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发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四)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
办理条件: | 1、申请贷款对象:凡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人,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外、湖南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湖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购房,通过异地互认后,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账户状态为封存)、缴存明细,向户籍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申请贷款条件: (一)连续足额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比例; (三)信用良好,借款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中逾期连续不得超过3次,累计不得超过6次。(个人助学贷款 和信用卡年费逾期超过以上标准的可根据调查情况酌情确定); (四)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购买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不超过2年; (六)购商品房的须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门面、住房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 (七)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或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已结清; (八)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又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先提后贷业务,但提取和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本事项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贷前咨询 → 夫妻双方或共同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面签 → 贷款实地调查 → 贷款审批→借款人或开发商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住房公积金收到借款人房屋抵押权证后,按计划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下一个月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 |
申报材料: |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一)借款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文件、离婚协议); (三)借款人夫妇双方加盖单位公章的月收入证明和工资存折或工资流水单。原则收入以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并计算收入。共同还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证明; (五)购买期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书; (六)购买现房的,提供两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税发票。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费用支付凭证;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九)属异地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及缴存明细;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
办理机构: |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辰溪县管理部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户能否贷款,拿到抵押物后7个工作日放款 |
联系电话: | 0745-5248302 |
办理地点: | 城东住建环保大楼8楼 |
交通到达线路: | 2路车(一中至海利山庄),城东住建环保大楼下(住建环保大楼8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 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
监督电话: | 辰溪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5230116 |
事项名称: | 公积金归集 |
办理对象: |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人员 |
办理依据: |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四)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往年度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的通知。 |
办理条件: | 1.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新录用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3.凡在我县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4.“自由职业者、返乡务工人员”。 5.个体工商户。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本事项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缴存业务窗口办理即可。 |
申报材料: | 1.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报告1份、住房公积金缴存新设账户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单位基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缴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1份。缴存单位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还应提交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单位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缴存单位属企业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上述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2.新录用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凡在我县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参照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收入流水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即可办理缴存开户登记。 4.中心机关和各管理部分别设立“自由职业者、返乡务工人员专户”单位账户,在该账户下为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有稳定工资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及返乡务工人员设立“自由职业者、返乡务工人员专户”等缴存个人账户。设立个人账户要核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家庭户口簿原件、个人婚姻证明原件和个人收入证明原件或收入流水单复印件1份。此类缴存人如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建缴了住房公积金,可办理账户转移。 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不得低于上年度怀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不得高于上年度怀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基数按12%至24%的缴存比例申报。缴存基数由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6.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缴交、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等方式。 |
办理机构: |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辰溪县管理部 |
办理期限: | 手续齐全的当日即可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
联系电话: | 0745-5248302 |
办理地点: | 城东住建环保大楼8楼 |
交通到达线路: | 2路车(一中至海利山庄),城东住建环保大楼下(住建环保大楼8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 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
监督电话: | 辰溪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5230116 |
- 05-31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 05-31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05-31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 07-12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业务操作事项的通知
- 06-15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朝九晚五”作息制度的公告
- 03-05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 03-05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12-27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1-22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的规定
- 09-27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 09-27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08-23 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辰溪县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07-09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流程?
- 03-05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无利率打折政策?
- 03-05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如何执行的?
- 04-20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
- 04-20 征求意见表
- 04-20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 04-20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