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首次申领 |
办理依据: |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办理条件: | (一)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标准: | (1)汽车A1、A2、A3、B1、B2、C1、C2、C3、M、N、P每人次510元。 (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当载客汽车C5每人次410元。 一、具体收费标准为: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每人次50元。2.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费:汽车每人次200元、残疾人专用汽车每人次150元;三轮汽车、摩托车每人次60元。3.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三)考试费:汽车每人次260元;残疾人专业汽车每人次210元;三轮汽车、摩托车每人次60元。4.所有考试科目合格后需要制作驾驶证的驾驶证工本费10元。 二、参加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科目考试,考试费按上述标准执行。科目三中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和重新考试免费,不得另行收费。 |
收费依据: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文件[2016]375号 |
办理流程: |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2.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3.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4.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
办理材料: |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2.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4.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5.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办理机构: | 辰溪县公安局交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45-5221176 |
办理地点: | 辰溪县交管中心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 |
交通到达线路: | 1路车(影剧院至二中),辰溪县交管中心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 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
监督电话: | 辰溪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5230116 |
事项名称: | 驾驶证变更备案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
收费依据: | 湘发改价费[2014]1067 号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属于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
注意事项: |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办理时限: | 一个工作日办结 |
办理机构: | 辰溪县公安局交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45-5221176 |
办理地点: | 辰溪县交管中心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 |
交通到达线路: | 1路车(影剧院至二中),辰溪县交管中心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 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
监督电话: | 辰溪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5230116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 |
办理条件: |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5、属于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不提交机动车驾驶证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6、属于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再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7、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三张。 |
办理时限: | 一个工作日发证 |
注意事项: | 1、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确认申请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车管所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2、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不予受理。 3、未达到期满换证的无需提供身体证明。 |
收费依据: | 湘发改价费[2014]1067 号 |
收费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
办理机构: | 辰溪县公安局交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45-5221176 |
办理地点: | 辰溪县交管中心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 |
交通到达线路: | 1路车(影剧院至二中),辰溪县交管中心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 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
监督电话: | 辰溪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5230116 |
事项名称: | 驾驶证补证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 |
所需资料: |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二张; |
办理时限: | 一个工作日发证 |
注意事项: | 1、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2、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3、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不能受理; |
收费依据: | 湘发改价费[2014]1067 号 |
收费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
办理机构: | 辰溪县公安局交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45-5221176 |
办理地点: | 辰溪县交管中心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 |
交通到达线路: | 1路车(影剧院至二中),辰溪县交管中心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 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
监督电话: | 辰溪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5230116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
办理条件: |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如驾驶证遗失的应提交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申请人自拟)。 5、委托他人代理还需持有效法律证明委托书的代理人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在车驾管办证服务大厅提交资料、审核完成后立即办理注销。 |
办理时限: | 如无网络故障、未缴费、违法未处理等情形,从受理当日内完成。 |
办理机构: | 辰溪县公安局交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45-5221176 |
办理地点: | 辰溪县交管中心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 |
交通到达线路: | 1路车(影剧院至二中),辰溪县交管中心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 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
监督电话: | 辰溪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523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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