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怀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中心所辖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工程费用占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金额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费用达到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大病医疗标准)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因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生活居住严重困难的。
缴存人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情形之一,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如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应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其他情形的提取手续。
第七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退休提取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被单位开除或服刑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不再继续缴存的;
(八)个体工商户不再继续缴存或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缴存人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情形之一,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如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三章 提取证明资料及提取额度
第八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银行储蓄卡,并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提取金额均不得大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总价款。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 购买首套住房或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购买首套住房或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且属期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合同、购房款税务票据、税务部门的契税发票,可提取至申请当天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若此套房屋首次提取额未达到房屋总价款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待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后,可以继续多次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但提取总额累计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2)购买首套住房或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且属现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税务部门的契税发票,可提取至申请当天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如此次所提取额度未达到房屋总价款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继续多次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但提取总额累计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2.购买第二套住房(含直系亲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购买第二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且属期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合同、购房款税务票据、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套房屋预告登记证或税务部门的契税发票,可提取至申请当天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若此套房屋首次提取额未达到房屋总价款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待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后,可继续多次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但提取总额累计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2)购买第二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且属现房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税务部门的契税发票,可提取至申请当天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如此次所提取额度未达到房屋总价款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继续多次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但提取总额累计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3.因工作需要跨县市区调动工作而购买第三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鹤城区、中方县、市里之间的调动除外)。应提交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税务部门的契税发票,可提取至申请当天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如此次所提取额度未达到房屋总价款的,可继续多次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但提取总额累计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4.属又取又贷的。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在贷款受理前办理提取手续,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后申请办理贷款业务,又取又贷的总金额不能超出购房总价款或契税发票的计税总价款。
5.属拆迁安置房的,凭拆迁安置人身份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缴款票据办理提取,可提取至申请当天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位,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款和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拆迁安置房屋的总价款。
购买自住住房的1、2、3项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产权部门查询的房屋信息证明。同一资料办理多次提取的仅限办证日期在2016年1月31日之后房屋产权证。办理多次提取手续的只需提供婚姻证明、身份证明、银行储蓄卡。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建造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且在城区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建造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当期工程造价测算总房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核实并确认动工后可办理提取手续;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村镇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并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测算总房价。以上提取额度均不能超出建造住房总价款。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工程费用占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核实并确认动工后可办理提取手续,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翻建、大修住房总支出。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多人产权的,按所有人占产权的份额比例提取,如无约定则按平均份额办理提取。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自愿的原则下,借款人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冲抵还贷业务协议。
(二)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自办理贷款后的第二个还款月起,即可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按年或按月冲抵还贷业务。按年冲抵的每年限冲抵一次,可随到随办,但只冲抵至当年的12月份;未办理按年或按月冲抵还贷的借款人,可凭还款明细等额提取以前年度的还贷本息。办理按年对冲或按月对冲业务须预留本人及直系亲属一个月住房公积金还款额。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还款明细、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额办理以前年度已还贷款本息的提取业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首次提取可凭购房合同、房款票据、商业银行购房借款合同、以前年度银行打印盖章的还款记录、银行复印盖章的预抵押备案登记证明(他项权证书)和相关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额提取以前年度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本息。第二次及以后提取,凭上一年还款明细、身份证、婚姻证明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
(四)因购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本套住房在商业银行办理购房贷款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 凭商业银行购房借款合同、上年度银行打印盖章的还款记录、银行复印盖章的预抵押备案登记证明(他项权证书)和相关身份证明,可以办理购房还贷提取业务,但偿还本套住房房贷以前提取过的金额和以后还贷提取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购买该套房屋总价款和贷款利息之和。
停止办理第三套(具有产权证明)及以上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还贷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应提供婚姻证明、家庭(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近3个月的无房证明(产权登记部门)、身份证,租赁合同和租金票据,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怀化市中心城区(含鹤城区)按照已婚不超过1300/月(其他县市区为1200元/月),未婚不超过700/月(其他县市区为600元/月)的额度提取,每年限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时间为12个月。
第十二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所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金,每年提取一次。
第十三条 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费用达到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大病医疗标准)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可凭重大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支付的流水凭据、城镇职工住院结算单和发票办理提取业务,可提取除医保报销和单位医疗补助经费报销后的自付费用。患重大疾病确需长期连续治疗且每年自行支付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的,凭医疗发票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近12个月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提取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因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生活居住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可凭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出具的遭受重大突发事件的证明,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度结转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发生的额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发生以下情况后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离、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或相关文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三)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四)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由其直系亲属办理提取的,应提供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死亡证明、死亡人身份证、提取人身份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财产继承公证书或家庭成员财产继承协议(需由所有继承人签字按手印并附相关签字人的身份证);由其他人员办理提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受遗赠公证书、提取人身份证明。被宣告失踪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五)缴存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资料离职满两个月后办理提取;
(六)被单位开除或服刑提取的。属被单位开除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工作单位证明文件;属服刑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公文或服刑判决书。此类提取如属本人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还应提供由委托人签字按手印且加盖了原工作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不再继续缴存的,可凭本人申请和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
(八)个体工商户离开怀化经商或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等个人缴存者发生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第八至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相关身份证原件。确需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出具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公证的书面委托书。
上述提取业务中,如符合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条件,在确认该申请人单位配套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缴清且未在中心贷款后,可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四章 提取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中心及管理部应在服务大厅、中心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规定、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公布12329热线电话、网络等政策咨询方式,提供全面、便捷的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缴存人本人申请。缴存人根据具体情形,携带《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证明资料和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二)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审批。中心或管理部业务人员对提取条件、证明资料、提取额度等进行全面审核,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要认真、仔细地鉴别真伪。居民身份证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或公安部门公民信息系统核实;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等,应仔细核验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是否存在明显的伪造痕迹,并通过房产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核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无房租赁住房、大病等提取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或通过其他合法、有效途径进行核实。
(三)支付资金。符合提取条件的,经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后,可由中心或管理部直接转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联名卡账户或申请人的商业银行账户内。
第二十条 中心或管理部受理提取申请后,经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核验所需证明资料齐全真实的,应即时审批并当场办结提取手续;经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但对相关证明资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中心或管理部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为确保资金安全核验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中心或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对中心或管理部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审,中心或管理部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中心或管理部的业务经办人员对缴存人申办提取业务的相关证明资料及申请提取额度必须认真审核,经审核的证明资料复印件要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鉴章,逐笔收存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支付凭证,登载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详细记载提取信息,并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提取相关档案资料。提取业务资料的归档保管,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心稽核科负责日常提取业务的稽核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提取行为,有效防范、打击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缴存人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应及时通报缴存人所在单位,并责令缴存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5年内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其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提交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中心将联合公安等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对性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凡在审核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擅自扩大提取对象、范围或变更提取条件、办理要件,徇私舞弊、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的,应责令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心根据《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有关提取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市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怀市公积金发〔2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