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现对《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所购住房尚未办理好房屋产权证的,根据省监管办《关于对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湘金监管办[2009]1号),经本人申请,提供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后,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户籍为准,下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余额,并留足所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10%做为保证金,3年之内申请人凭该房屋产权证和房产办证契税发票,领回所留保证金,同时还可提取办证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度结转余额。
二、职工当年和上年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产权证尚未办好且在银行作了预抵押按揭贷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借据、房产抵押备案登记监证书、还款证明,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上年度结转余额。
三、调离本市且户口未迁出的,凭人事调动通知、单位证明,提供调入单位所出示证明,并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行,办理转移业务。
四、购置房屋时未在中心和商业银行贷款且从来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凭房屋产权证和办证契税发票,可提取办证日期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上年度结转余额。
五、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上年度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偿还本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且只限于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时冲抵。
终审 :许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