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的规定

来源:www.hua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2-11-22 09:57 浏览次数: 【字体: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终审 :许梦婕
分享:
来源:www.huaihua.gov.cn 作者: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