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来源:www.hua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4-03-05 1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分局:

  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公布)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各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审议确定。受托银行确定后,管理中心要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各管理中心应在各受托银行确定一个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原则上管理中心在市州分行或城区支行营业部办理,管理部在县()级支行营业部办理。

  各管理中心应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统一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设置。各管理中心在各受托银行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一个委托贷款基金户、一个增值收益存款专户。各管理中心只能设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经费户),需收取保证金的可以设立一个保证金存款专户。各管理中心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提供《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和颁发开户许可证。

  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发放贷款、购买国债、转存单位定期存款等。

  委托贷款基金户,专门用于临时存放放贷资金和回收贷款本金,月末一般应无余额。

  增值收益存款专户,用于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增值收益的归集、划缴以及结算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等。

  保证金存款专户,用于担保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商向管理中心交纳的担保资金。

  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经费的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

  各管理中心要对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进行一次清理,对违规开户、多头开户的要认真纠正,开户及清理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加强定期存款管理。各管理中心要科学盘存资金,合理确定存款期限,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时,应在原资金存放银行办理。

  四、严格网上银行业务操作。各管理中心要逐步开通网上银行,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划转、提取、发放贷款、增值收益上缴等业务。要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分级授权限额管理。

  五、规范与银行对账工作。受托银行提供给管理中心的对账单,须加盖银行业务章以确保对账单的真实性。管理中心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过出纳和会计对账、复核之后,作为会计档案存档,管理中心稽核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检查,确保合规、真实。

  六、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所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要及时记入管理中心专户并分配到职工个人名下,受托银行不得另为单位设立任何临时账户,滞留住房公积金。除按照规定调度资金购买国债外,严禁将住房公积金转至管理中心开设的存款专户(含定期存款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七、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业务的考核。各管理中心应制定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办法,对受托银行办理委托业务进行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归集、贷款手续费使用办法,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受托银行在办理委托业务中违反委托协议,管理中心应及时暂停委托业务,向受托银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服务质量差的受托银行应上报管委会批准,取消办理委托业务资格。

  八、加强对承办金融业务的监督。各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开设账户、使用资金和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委托经办银行、违规设置账户、不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各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银监局各分局每年要分别向市州管委会,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书面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情况,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湖南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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