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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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出生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08>46号)。

申请人:  

由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婴儿的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条件:

未满1周岁的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  

    1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办理条件:      

  一、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有户口人员,其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即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二、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女士官婴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部队驻地登记户口。  

  三、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驻地或在婴儿父母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办理程序:

一、新生婴儿

1、提出申请。

2、受理并登记: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

3、办结: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收养婴儿

1、提出申请。

2、受理: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

3、审批:县级公安机关。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收费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期限:

  一、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因特殊情况,出生婴儿不能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办理材料:

  一、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包括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婴儿)。  

     1.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5.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非婚生育的婴儿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3)婴儿母亲为女士官并随母登记户口的,女士官免交居民户口簿,提交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无户口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的,提交父或母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5)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部队驻地集体户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队接收凭证材料;  

    (6)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祖孙关系凭证材料;  

    (7)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二、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  

    1.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  

    (1)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2.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婴儿:  

    (1)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在台湾出生的婴儿:  

    (1)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4.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2)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无户口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的,提交父或母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3)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部队驻地集体户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队接收凭证材料;  

    (4)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祖孙关系凭证材料;  

    (5)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办理机构:

辰溪县公安局便民服务中心(辰溪县人口与出入境办证大厅) (交通到达线路:2路车,城东公安局大楼下,县公安局便民服务中心)或户籍地派出所  

联系电话:

0745-5235798

办理地点:

辰溪县公安局便民服务中心

交通到达线路:

地址:2路车(一中至海利山庄),辰溪县公安局便民服务中心(辰溪县人口与出入境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 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监督电话:

辰溪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45-5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