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业务工作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24 16:4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省内“一盘棋”业务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加强区域协作,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服务管理。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规范内容与要求

  (一)流动人口《一孩生育证》办理规范

  省内及跨省流入的已婚育龄夫妻,只要符合湖南省一孩生育条件,均可以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原则上由女方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流动育龄夫妻提出办理《一孩生育证》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⑴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⑵结婚证;

  ⑶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信息核实:

  省内流入的,现居住地收到流动育龄夫妻拟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应于当日通过乡镇智能客户端,将申请信息提交户籍地,户籍地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该夫妻公民身份、婚姻和生养情况,对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委托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跨省流入的,申请人应填写《一孩生育申请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核实婚育状况并签署意见,乡(镇、街道)通过信息系统将《一孩生育申请表》发送给户籍地,户籍地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服务登记:

  ⑴对证明材料齐全且核实无误的,根据户籍地反馈的同意办证信息,办理《一孩生育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⑵对证明材料不全或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有误的,暂缓办理,并填写《异地办理一孩生育证补充材料/不予办理告知书》,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⑶对不符合我省一孩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异地办理一孩生育证补充材料/不予办理告知书》,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在办证过程中,两地要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办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查验规范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1.办证对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2.办证机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办证对象流出前及时免费为其办理《婚育证明》。

  3.办证所需材料: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成年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4.办证要求:⑴《婚育证明》主要内容要求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⑵《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期限。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⑶乡(镇、街道)对已流出外省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可由家人为其代办《婚育证明》。⑷《婚育证明》实行网上办理,在确认办证对象基础信息准确无误后,通过乡镇智能客户端系统自动生成《婚育证明》编号,通过票据打印机进行打印。严禁随意编号和手工填写。⑸村(居)民委员会要与办证对象签订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⑹严禁以办理《婚育证明》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

  1.验证对象:外省流入、省内流入但其信息无法匹配的成年育龄妇女(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

  2.验证机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查验。

  3.验证要求:⑴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的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提倡通过“一站式”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⑵村(社区)要协助乡(镇、街道)及时查验辖区内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⑶对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入育龄妇女,经查验合格的,应在证件上加盖查验专用章或计生部门行政公章。⑷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或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查验人应在其证件相应栏目处记录,并加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公章,同时将持证人新变动的婚育或避孕节育情况7日内录入客户端,向户籍地通报。⑸对未持或持过期《婚育证明》的跨省流入育龄妇女,乡(镇、街道)应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3个月内补办《婚育证明》;省内流入但信息无法匹配对象,流入地应责成对象本人30日内交验《婚育证明》,完成代建卡纳入本地管理。

  (三)流动人口技术服务规范

  1.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告知其按时参加流入地的孕(环)情检查。

  2.流动育龄夫妻免费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避孕药具获取;孕(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等。

  3.乡(镇、街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当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免费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环情检查。结扎1年以内的1年检查2次,结扎1年以上无妊娠史的不再检查。按规定出具统一规范的《湖南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同时将孕、环情检查情况录入乡镇智能客户端系统。

  4.在流入人口数量多或居住集中的区域(如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市场),设立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有条件的地方,在流动人口集聚地设置避孕药具发放设备,方便流动育龄夫妻获取避孕药具。

  5. 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迫流出育龄妇女返乡参加孕(环)情检查,以孕检为名到现居住地违规收取孕检费用,收取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费用,制造假孕检证明,提供假婚育证明材料,收取流动育龄妇女押金或者保证金等违法行政行为。

   (四)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规范

  1.流出人口信息采集。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1个月内,户籍地村(社区)应采集其流向信息,填写《湖南省流出人口信息报告单》;流出人口返回户籍地一个月以上未外出的,应及时登记返乡时间;返乡后超过一个月再外出的(回家生育的除外),应重新采集、上报流出信息;提交到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出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不确认或者作废后,户籍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

  2.流入人口信息采集。各县(市、区)城关镇每月要以居民委员会或社区为基本单位,定期对辖区流入人口基础信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与验证、孕检、避孕节育措施、出生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并如实采集信息;有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流入人口较多的非城关镇乡镇,要定期深入用工单位和工地进行流动人口集中清理,并如实采集信息。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1月内,现居住地村(社区)应采集其定位信息,填写《湖南省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报告单》。对不在本村(居)委会(社区)居住,但在本地固定店面经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应当采集定位信息。对外省流入人口,应采集其详细信息,户籍地址应当精确到村(居)委会。提交到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入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不确认或者作废后,现居住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

  3.变更信息采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发生服务管理信息变更的,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填写《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变更信息报告单》,按月上报,户籍地核实并确认后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户籍地发现而现居住地没有掌握的变动信息,户籍地应及时采集并录入。

  4. 村(社区)需于每月乡(镇、街道)计生例会日前将上个月采集的相关信息报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按月变更、动态更新”的工作要求,于每月上旬前对辖区村(居)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录入、更新,确保录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五)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监管与应用规范

  1.实施专人监管平台。市、县两级明确至少1人负责每天登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平台和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系统(PADIS),适时监控县、乡运用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情况,及时督促基层完成网上信息的核查、反馈和提交。市、县两级加强监管和督办,及时督办乡镇未处理事宜,对督办流程不完善问题及时上报,对市内、县内不一致信息及时裁决。乡镇明确至少1人负责每天登录乡镇智能客户端流动人口子系统,及时查询、掌握异地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经核实后及时回复有关信息。

  2.信息核查与反馈。⑴户籍地核查与反馈。现居住地提交的流入人口离开、代建卡、婚姻状况变更等信息,户籍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进行核查。现居住地提交的离开信息,户籍地经核实返回的,应及时登记“返回”;离开原来的居住地去了新地方的,应重新登记流向信息。现居住地代建卡户籍地漏登的,应采集并上报该对象基础信息;因婚嫁或户口变动后,按规定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应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婚嫁或户口变动后的详细地址,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员(信息员)向现居住地反馈有关情况。乡(镇、街道)务必确保省内现居住地提交的流动对象流入代建档、妊娠、生养、生育、生殖健康检查、社会抚养费、一孩生育证办理申请、应孕检未孕检的信息以及投诉信息等重要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反馈,对疑似政策外怀孕、“两非”线索、行政侵权等特殊信息,在8小时内紧急核实与反馈,并协同处理。对外省提交的一般信息在30天内完成反馈,重要信息在15天内反馈,网络化协作信息在20天内反馈。

  ⑵现居住地核查与反馈。户籍地提交的流出人口流向信息、婚姻变更等信息,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予以核查,漏登的要及时确认并纳入管理;查无此人的要予以回复。

  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提交的现孕、现育、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等信息,双方都应及时核查,及时反馈,协同做好相应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3.实行信息通报制。市、县两级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地监管、应用乡镇智能客户端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平台的情况进行通报,每月3日前制作上上个月的流动人口信息反馈情况报表,各县(市、区)在每月3日前将报表报送怀化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备案。

  (六)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管理规范

  1.政策外怀孕信息提交与互动。现居住地发现流入育龄妇女疑似政策外怀孕时,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过乡镇智能客户端提交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关信息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给户籍地有关人员。户籍地相关人员收到平台信息或短信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8小时内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

  2.补救措施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确定为政策外怀孕、应由现居住地就地落实补救措施的,户籍地应在24小时之内向现居住地发送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版《湖南省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委托函》,经过协商,户籍地可以派人现场协助;特殊情况下,如对象本人要求、对象身体原因、两地相距很近等,户籍地可与现居住地办理交接手续后,将对象接回落实补救措施。落实补救措施后,应适时指导对象落实一项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落实补救措施按照谁落实谁上报的原则将补救措施落实情况提交信息平台。

  3.对政策外妊娠27周以上、有手术禁忌症,不宜落实补救措施的,由符合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经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协商后,按规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4.禁止现居住地违规驱赶政策外怀孕对象,禁止户籍地接回政策外怀孕对象后放纵其违法生育。

  ()流动人口“两非”行为查处规范

  现居住地对持有效《生育证》且已怀孕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孕期保健服务,落实责任人进行孕情跟踪管理。对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原因的妊娠消失,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立即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在4小时内将此信息作为疑似“两非”信息录入客户端,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都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共同做好“两非”案件查处工作。

  (八)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

  1.征收主体。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均可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主体,通过前置协商确定一方为征收主体,另一方配合。泛珠三角区域跨省流动的,征收主体按照泛珠区域协作的有关规定确定。湘籍入深圳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2.征收金额。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不低于其户籍所在地计征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依法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人均收入且低于现居住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均收入较高一方的4至6倍征收。

  3. 协商前置。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在下达征收决定前,应按照“协商前置”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裁定,跨省流动的,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后裁定。协商内容如下:

  ⑴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生育情况和实际收入;

  ⑵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⑶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征收标准;

  ⑷双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成本;

  ⑸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九)流动人口出生上报、统计规范

  1.跨省流入人口的出生,由现居住地负责上报。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期间(含临时离开)有生育的,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2.跨省流出人口的出生,由户籍地上报并纳入统计;

  3.省内流动人口的出生,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须上报出生信息。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且在流入后生育的(包括怀孕或生育期间离开后又回来的),纳入流入地和户籍地统计;省内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在任何一个流入地居住时间均不足半年的,纳入户籍地统计;流入前生育的,不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⒋省内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固定居住、从业三年以上,从未回户籍地(回乡不超过一个月的其流出时间连续计算)的流动人口出生,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5.不纳入现居住地统计的省内流动人口出生,户籍地没有上报的,现居住地录入的出生信息以通报的方式告知户籍地,经户籍地确认后写入全员人口信息库。漏报、错报、虚报、挪报流动人口出生的,以及一方上报出生,另一方为规避责任不确认或有意错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十)流动人口档案资料规范

  1.村级:

  ⑴湖南省流出人口信息报告单;

  ⑵湖南省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报告单;

  ⑶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书;

  ⑷流动人口出生花名册(在村计生专干工作手册上体现);

  ⑸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⑹避孕药具免费发放花名册(在村计生专干工作手册上体现)。

  2.乡级:

  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及发放登记册;

  ⑵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⑶流入人口婚育证明验证登记册;

  ⑷流入人口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情况登记表;

  ⑸《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表》及所附的相关材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册;

  ⑹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

  ⑺流动人口出生花名册;

  ⑻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登记册;

  ⑼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登记册。

  3.县级:

  ⑴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应用情况月报表;

  ⑵各乡(镇、街道)未及时反馈信息个案资料;

  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个案资料;

  ⑷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调研材料、规章制度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文件等资料。

  三、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1.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应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配齐相关人员(流管站长1名,流管员1-2名,其中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不少于1名);

  2.乡(镇、街道)应配备1名专门从事流动人口工作的流管员;

  3.社区在事务受理大厅设立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岗,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内容和相关程序的流程图。按流入人口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干、兼干(原则上流入人口500人以上的社区应配备1名专职流管员)。小区(村民小组)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员,企业和市场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

   (二)经费保障

  1.要按照《国家四部委印发〈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意见〉》(人口流管[2010]69号)要求,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将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 专款专用上级下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

  (三)制度保障

  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监管机制。

  (四)组织保障

  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怀化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业务工作规范》的第一责任人,坚持亲自抓、负总责;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实各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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