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解答
(一)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一方为独生子女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妇,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二)在湖南,独生子女是指哪些对象?
答: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三)湖南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城乡差别吗?
答:我省实行“单独两孩”政策没有城乡差别。只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均可以申请再生育。
(四)湖南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单独夫妇”,其父母没有办理或者遗失《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
答:可以。“单独两孩”的审批,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可以由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五)符合湖南“单独两孩”政策,但夫妇双方都是外省户籍,能否在湖南省申请再生育?
答:不能。该对夫妇应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六)“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证》的受理机关和发证机关分别是什么?
答:受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乡镇(街道)设立了政务大厅的,由政务大厅的计生办证窗口受理。
(七)“单独夫妇”申请办理《再生育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妇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5.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乡镇(街道)计生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在《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尚未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夫妇”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证》?
答:需要。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证》。
(九)在《决定》通过后、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该如何接受处理?
答: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十)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夫妇”,是否要接受处理?
答:是。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十一)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追回?
答: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