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促进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县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6-06-12 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CXDR-2016-01021

 

 

辰政办发〔201646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促进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促进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3

 

辰溪县促进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

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推动作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和扶持创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共同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湘财金〔2014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业务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就业局)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促进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由社区()、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推荐,县就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县财政局提供担保金及贴息,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及小额贷款贴息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共同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县就业局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业务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高校毕业生;

5.返乡创业的农民;

6.刑释解教人员。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在县就业局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业务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5.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组织起来创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5.具备还贷能力;

6.具有合伙创业经营合同。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场监督、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具备还贷能力;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小额担保贷款用途:

1.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2.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从事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经营和借贷等活动。

第三章  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失地证明、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之一的,向本人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县就业局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向县就业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贷款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县就

业局根据社区()、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并报县财政部门复审,县就业局、县财政局及经办银行进行实地核查。资格审查的内容: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失地证明、乡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创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主要审查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效益分析;

5.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经营的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县就业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财政部门复审,县就业局、县财政局及经办银行进行实地核查。资格审查的内容: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失地证明、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 创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主要审查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效益分析;

5.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证明;

6.合伙创业证明及合伙合同;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县就业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县财政部门复审,县就业局、县财政局及经办银行进行实地核查。资格审查的内容: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贷款申请书;

3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4.职工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贷款审核。县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对贷款申请对象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在《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创业项目认可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对个人家庭贷款由县就业局及县财政局审核签字,分批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合伙创业、微小企业贷款,经县小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十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业务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书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共同创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10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县小额贷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业务经办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给予二次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计算。业务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个人和企业展期不贴息,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贴息申请程序:

()借款个人或企业向县就业局领取《辰溪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贴息申请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

()将填写好的《贴息申请审批表》报所在地的社区()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审核其经营项目为微利项目的将《贴息申请审批表》和以下资料一并送县就业局审核。

1.借款人或企业的书面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贴息条件相关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社区(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的《贴息申请审批表》;

4.劳动密集型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吸纳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贴息条件相关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县就业局对借款人或企业报送的《贴息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考察项目后,将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名单送经办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辰溪县支行、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

()经办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辰溪县支行、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县就业局确定的贴息对象逐个按规定计息,并将计息明细表报送县就业局审核后,最后由县就业局报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县财政部门对县就业局与经办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辰溪县支行、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贴息对象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拨入经办银行。

()贴息工作按季申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中央、省财政下拨和地方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业务经办银行封闭运行,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确保担保基金规模年均增长5%以上,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七条  县就业局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单独核算。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由县就业局以担保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从财政预算列支担保费,用于担保贷款工作经费支出,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新发放贷款本金的l%。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县就业局出具的推荐函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担保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县就业局申请担保时,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及《辰溪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资料。以抵、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以及抵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必须是在本县财政全额核发工资的人员,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征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反担保额度。县就业局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三类贷款申请人,县就业局应尽可能降低反担保门槛:贷款申请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本级就业服务局评审通过;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经人民银行出具信用证明。

第二十一条  担保审批。县就业局应在收到担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县就业局审定同意后出具推荐函。

第二十二条  担保风险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对于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由放贷银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施追偿。县就业局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的,应暂停与该行相关的担保业务,并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报经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

县就业局每年按照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3%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每年年底由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据实补足。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程序由担保基金代偿,经县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批准后用呆、坏账准备金补充担保基金。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立辰溪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就业局、中国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业务经办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辰溪县支行、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就业局,由县就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监督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日常管理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与监督;

2.审议、批准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3.审核、核销坏账和变更担保基金规模。

()办公室主要职责:

l.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议;

2.对领导小组负责,于每年第一个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提请领导小组审议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5.负责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相关的业务咨询和指导;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就业局的职责:

()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认定;

()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牵头协助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

()负责对担保基金的管理,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和核销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经办银行的职责:

()建立健全信贷档案。业务经办银行应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进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县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报告,并积极清偿不良贷款,贷款不良率达到要求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归还县就业局,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业务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定期进行贷后检查。业务经办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县就业局

()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核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社区(村)及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职责:

()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定期回访贷款人,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配合协助业务经办银行、县就业局做好调查工作,协助县就业局、业务经办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模式,为社区(村)内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条件的人员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的职责:

()指导本县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做好与有关部门及业务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辰溪县支行负责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督促经办银行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创业担保贷款考核制度。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三十条  控制工作时间。社区(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推荐手续;担保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推荐手续,并提出担保意见;业务经办银行要开辟专门的绿色通道,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手续齐全的,贷款审查发放时间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一条  到期贷款催收。县就业局要会同业务经办银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与清理工作,及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呆、坏账逐笔清理造册,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县就业局、业务经办银行、县财政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制度,每个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互相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县就业局负责通报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及担保基金代偿情况,业务经办银行负责通报逾期贷款及贴息资金到位情况。县财政部门负责通报贴息资金及担保基金的拨付情况。县就业局负责向市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报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月调度表》。

第三十三条  贷后回访服务。县就业局要依托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贷后回访服务制度。受理贷款申请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按季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帮助寻求解决办法以防范贷款风险。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辰政办发〔2011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新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出台的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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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法制办 作者: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