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申请指南(辰溪县促进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申请办理指南)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及小额贷款贴息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共同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县就业局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业务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高校毕业生;
5.返乡创业的农民;
6.刑释解教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在县就业局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业务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5.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二)组织起来创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5.具备还贷能力;
6.具有合伙创业经营合同。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场监督、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具备还贷能力;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三)小额担保贷款用途:
1.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2.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从事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经营和借贷等活动。
贷款申请: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失地证明、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之一的,向本人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县就业局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向县就业局提出申请。
贷款资格审查: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
县就业局根据社区(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并报县财政部门复审,县就业局、县财政局及经办银行进行实地核查。资格审查的内容: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失地证明、乡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创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主要审查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效益分析;
5.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经营的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
县就业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财政部门复审,县就业局、县财政局及经办银行进行实地核查。资格审查的内容: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失地证明、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 创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主要审查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效益分析;
5.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证明;
6.合伙创业证明及合伙合同;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
县就业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县财政部门复审,县就业局、县财政局及经办银行进行实地核查。资格审查的内容: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贷款申请书;
3.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4.职工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审核。县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对贷款申请对象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在《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创业项目认可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对个人家庭贷款由县就业局及县财政局审核签字,分批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合伙创业、微小企业贷款,经县小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业务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书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贷款额度: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共同创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10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县小额贷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业务经办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给予二次贷款。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计算。业务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协商确定。
贷款贴息:
财政贴息。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个人和企业展期不贴息,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财政贴息申请程序:
(一)借款个人或企业向县就业局领取《辰溪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贴息申请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
(二)将填写好的《贴息申请审批表》报所在地的社区(村)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审核其经营项目为微利项目的将《贴息申请审批表》和以下资料一并送县就业局审核。
1.借款人或企业的书面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贴息条件相关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社区(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的《贴息申请审批表》;
4.劳动密集型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吸纳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贴息条件相关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三)县就业局对借款人或企业报送的《贴息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考察项目后,将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名单送经办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辰溪县支行、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
(四)经办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辰溪县支行、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县就业局确定的贴息对象逐个按规定计息,并将计息明细表报送县就业局审核后,最后由县就业局报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五)县财政部门对县就业局与经办银行(中国邮政银行辰溪县支行、湖南辰溪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贴息对象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拨入经办银行。
(六)贴息工作按季申请。
贷款担保:
担保基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中央、省财政下拨和地方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业务经办银行封闭运行,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确保担保基金规模年均增长5%以上,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县就业局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单独核算。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由县就业局以担保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从财政预算列支担保费,用于担保贷款工作经费支出,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新发放贷款本金的l%。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县就业局出具的推荐函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担保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县就业局申请担保时,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及《辰溪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二)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资料。以抵、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以及抵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必须是在本县财政全额核发工资的人员,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征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担保审批单位及时限:
县就业局应在收到担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县就业局审定同意后出具推荐函。
社区(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推荐手续;担保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推荐手续,并提出担保意见;业务经办银行要开辟专门的绿色通道,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手续齐全的,贷款审查发放时间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