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湖南省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8号)精神,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的运行和管理,破解保障性住房后续服务不到位、管理效率不高的难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是由住房保障部门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中的部分服务性项目,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服务数量和提供质量向社会力量支付费用的工作方式。
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实施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管理服务的提供机制与供应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住房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准确把握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需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注重与当地社会力量发展情况与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需求相适应,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大胆试点,稳步推进,科学组织实施本地区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三)公开透明,择优竞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四)鼓励创新,完善机制。鼓励承接主体完善管理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为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打下基础。
三、职责分工
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订实施方案,对市、县进行业务指导;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实施;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监督。各地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发挥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工作。
四、试点范围
根据当前各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社会力量发展情况及当地社会、经济和发展状况,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计划2014-2015年在14个市州本级并在每个市州选取1-3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地区根据保障性住房项目发展和管理情况,确定1-2个试点项目。长沙、株洲、湘潭、益阳、常德、怀化等市为试点重点地区,应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总结经验,争取形成一批相对统一、可推广、可复制的范例,在全省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实施步骤
(一)2014年12月底前,各市、县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开展试点地区和试点项目,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2015年3月底前,试点地区按照规定流程,组织开展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试点工作。
(三)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开试点工作做好准备。
(四)2015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报试点工作总结情况。
六、购买内容
(一)日常性物业管理
1、保障性住房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2、保障性住房小区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3、车辆停放、保安巡视、门岗执勤等维护公共秩序的管理;
4、保障性住房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
5、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
6、其他日常性物业管理。
(二)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
1、入住对象的信息登记与核对;
2、开展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对入住对象的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三)代收房屋租金
(四)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试点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上述内容中选择部分或全部内容作为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试点内容。
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是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
(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符合相应要求和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其他具体资质条件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八、实施程序
(一)确定项目。各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需求变化和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选定开展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项目,并公布购买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二)资金安排。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除收取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外,不足部分从租金中支付,或从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公开信息。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审核确定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按照要求和程序,在市县房产(住房保障)网站、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四)选择承接。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根据投资建设的特点及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的现状,采用委托等合同方式公开、透明地选择承接主体。
(五)签订合同。住房保障部门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履约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应采用抽查、上门听取意见等方式,从物业服务、租金收缴等方面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掌握服务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帮助承接主体做好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服务项目任务按时完成,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七)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
(八)绩效评价。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加快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要细化评价标准,对合同履行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达成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要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方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具体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考虑、有序推进,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佳效益。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确定项目、公开信息、选择承接、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
(三)统筹兼顾,积极创新。认真研究解决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整体思路、重点任务、先后顺序、实施步骤、政策措施等,兼顾与协调各方社会关系、利益诉求,统筹考虑历史现状与发展方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大胆创新又不急于求成。要充分了解社会组织和企业发展情况,建立承接载体库,积极培育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力量充分竞争。增强规则意识,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标准体系。同时要注意在各项具体工作中,坚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保持现行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强化保障,严格监管。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支持保障。要加强监督,加强过程跟踪,重点监督承接主体资格、服务人员资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资金支付等内容,严禁层层转包和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注重总结。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对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内容、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群众满意度以及购买资金来源、支出数量、资金缺口等进行认真统计分析,总结试点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