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8-03-30 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辰溪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于今年三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发文,现将修改后的《辰溪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第一条修改依据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2、第四条明确了“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  

二、第二章校车运营模式和使用许可部分  

1、第九条明确了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申请取得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县教育局是校车使用许可的受理者。  

2、第十、十一、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校车使用许可中办理时限。  

三、第四章校车管理工作职责  

1、第十六条新规定了县校车职责为以下七项:  

①负责校车安全的督查督办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每年2次以上的督查;  

②建立校车安全隐患处置工作机制,对举报或督查中发现的校车安全隐患实行限期交办制度。对重大校车安全隐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整改落实;  

③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校车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⑤依法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县校车的审批许可、校车标牌的核发和校车每年2次检测工作;依法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县校车驾驶人的培训、审查、考核和报送工作;  

⑥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例会,听取各乡镇和县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部署交办校车安全工作任务。  

⑦及时落实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第十七条新增了教育行政部门两项职责:  

①受理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提出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在审核相关材料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②负责对县校车服务提供者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明确了自行配备校车的学校履行校车安全主体责任;接受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服务的学校履行使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3、第二十一条新增了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第二十四条新增了随车照管人员职责,为以下五项:  

①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②发现驾驶人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当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报告学校;  

③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④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⑤清点学生下车人数,与学生监护人做好交接登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送达学生监护人后方可离车。  

四、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部门  

1、新增了第三十一条“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到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2、新增了第三十七条“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约定时间到校车停靠站点送、接学生上下车。学生监护人应当拒绝学生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下学,劝阻校车安全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第六章责任追究部分  

1、原章节标题为“法律责任”,现改为“责任追究”。  

2、删除了原《辰溪县校车管理管理暂行办法》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借鉴的内容,作出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新增了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分别对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学校、配备校车的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违反相关规定作出了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辰溪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330 

相关文件链接: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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