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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0 15:56 浏览次数: 【字体:
机构名称: 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 责 人: 肖崇友
机构地址: 辰溪县育才路
联系电话: 5222240 传     真: 5222240
机构简介、职能:

主要职责

(一)     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     承担规范、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责任。牵头组织拟定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发展计划

(三)     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负责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四)     负责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参与国土规划、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审查

(五)     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     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渣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市政道路、路灯、城市桥涵、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排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工作

(七)     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渣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市政道路、路灯、城市桥涵、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排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工作

(八)     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渣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市政道路、路灯、城市桥涵、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排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燃气管理工作

(九)     负责全县建设执法、房建开发执法和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十)     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拟定我县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十一)  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县建筑市场主体活动。贯彻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省外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工作。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十二)  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县建筑市场主体活动。贯彻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省外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工作。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十三)  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县建筑市场主体活动。贯彻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省外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工作。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十四)  负责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管理

(十五)  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十六)  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落实国家、省、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重点镇建设

(十七)  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县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引进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八)  拟定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行业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和岗位技术鉴定工作,指导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宅和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省、市县关于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的有关政策

(二十)  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权属登记证,负责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一)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培育;负责房产转让、抵押、典当、置换、担保等交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销售和预售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行业管理

(二十二)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公布各种类别房屋重置价格,拟订和发布城区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

(二十三)    负责推动城市住房建设,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住宅供应政策的实施;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工作,推动城镇居民住房解危解困工作

(二十四)    负责全县物业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房屋公用部分维修养护

(二十五)    负责县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    负责自建房屋和私有房屋管理工作,处理落实私房政策的遗留问题;负责全县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二十七)    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二十八)    组织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全县危房普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二十九)    负责全县房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房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十)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十一)    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

(三十二)    负责拟定全县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三十三)    负责行使县城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绿化地、城市排水设施、户外广告设置、出租汽车“三证”的行政许可

(三十四)    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渣土、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

(三十五)    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自产蔬菜的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对户外广告设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物企事业等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和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十六)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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