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辰政函〔2018〕24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审查,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提交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5日制发的《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辰政办发〔2017〕108号),由于《辰溪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第八条“城乡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农民建房一般不予批准”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的规定”情形,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辰溪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辰政办发〔2017〕108号),该文件自始无效。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报:怀化市人民政府,辰溪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