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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15 17:17 浏览次数: 【字体:

CXDR—2018—01006

 

 

 

辰政办发〔2018〕26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类项目

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日

 

 

辰溪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进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为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自筹资金、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等。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生态环境、社会公益工程建设项目等,以及各类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大宗材料等。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未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按投资评审的相关规定组织好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评审;相关业务股室负责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的审批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的备案,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处理有关投诉事宜等。

  第九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要依据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规定,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应当实行公开招标而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组织实施前获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一)编制预算:采购人按照《预算法》根据本部门实际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项目审批:采购人在县发改局进行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审批;

(三)落实资金:采购人需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到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领取政府采购备案登记表;

(四)预算审定:投资额在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和县财政局对口股室审定预算金额为政府采购预算的上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投资评审,根据评审报告书审定金额为政府采购预算的上限;

(五)备案登记: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县领导审批报告、立项资料、评审报告书等)进行备案登记;

(六)委托代理:采购人按相关规定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七)招标投标: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组织招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八)合同签订: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备案;

(九)项目决(结)算:工程完工后,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项目的结(决)算,由县审计部门牵头组织管理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评审中介机构出具规范的结(决)算报告,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结(决)算由采购人和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工程类项目应办未办政府采购备案程序或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采购活动依法进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行政监督,依法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程类项目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日印发


终审 :许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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