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办法》的通知
CXDR—2018—01005
辰政办发〔2018〕31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辰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办法
为加大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力度,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缴费年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以下简称单位缴费),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四、征缴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给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向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县机关事业社保局)申报缴费基数,县机关事业社保局应对缴费基数进行审定。缴费基数的确定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明确的项目执行。
参保单位应在每月15号之前,将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和职业年金,分别缴至县机关事业社保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和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员实际增减情况,当月及时到县机关事业社保局办理人员异动手续,核定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后,结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五、征缴措施
(一)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或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或者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县机关事业社保局可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该参保单位送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限期补缴通知,参保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到位。参保单位在收到限期补缴通知后逾期未缴纳的,县机关事业社保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自其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欠缴单位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部分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4%部分由财政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养老保险单位缴费20%部分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8%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县机关事业社保局按月打印全额拨款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和《职业年金费征缴通知单》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从该单位的公用经费中,直接划转至县机关事业社保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和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三)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单位直接与县机关事业社保局结算。
(四)县人民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情况,纳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