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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辰环罚字〔2018〕9 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6-21 11:55 浏览次数: 【字体:

辰环罚字〔2018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溪县锦源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053869xxxx

法定代表人:林英勋

住所: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

辰溪县锦源沙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84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安坪镇流木湾的制砂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84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陈佑航和林英勋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18612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并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环听告字〔2018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投资总额304万元的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零捌佰(¥608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

账号:430015060720500014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620

 


终审 :sapph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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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环保局 作者: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