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辰环罚字〔2018〕8号】
辰环罚字〔2018〕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新宏大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770097xxxx
法定代表人:岳宝林
地址:辰溪县船溪乡农科村
湖南新宏大钒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排放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8年4月29日和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戴三兵和杨兵甫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2018年6月12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辰环罚告字〔2018〕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并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辰环听告字〔2018〕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40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辰溪县支行
账号:430015060720500014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