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辰林罚决字(2018)第008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林罚决字(2018)第008 号
当事人:刘支持 性别:男 年龄:49 民族: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住址: 辰溪县柿溪乡观音阁村二组
经查明, 2018年05月05日,当事人刘支持用湘N60742从辰溪县柿溪镇观音阁村装运檫元木一车,运至辰溪县辰阳木材加工厂出售,于当天上午9时05分,被我检查站林业执法人员亮证后检查发现,该车木材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经勘验检查该车木材为檫元木139件,材积4.332m3,其行为属于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调查笔录”一份 。
证明:当事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属实 。
证据二:驾驶人“调查笔录”一份 。
证明:佐证当事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属实 。
证据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检尺码单。
证明:当事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违法数量及程度。
当事人在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檫元木4.332m3装运销往辰溪县辰阳木材加工厂,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十一条“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不足5m3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2、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5m3以上不足10m3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3、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10m3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当事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檫元木4.332 m3,材积不足5 m3,依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没收当事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檫元木139件4.332m3,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积极配合,态度较好,且当事人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不足5m3,故本局决定不对当事人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的处罚。
本案已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本案已参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刘支持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檫元木139件4.332m3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檫元木139件,计材积4.332m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8778901040000670 开户行:怀化农业银行辰溪县支行)。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林业局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