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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来源:辰溪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9-20 09:10 浏览次数: 【字体:

辰政办发〔2017〕77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辰溪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辰溪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科技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县科技进步奖评审质量,根据《辰溪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辰溪县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根据《奖励办法》第八条,县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专用装备等作价入股我县企业及其他单位,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工程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取得重要技术发明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七)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取得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八)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九)在科技管理、科普宣传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

(十)其它一切推动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根据县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本奖励分为三类:(1)科研成果奖;(2)推广成果奖;(3)软科学成果奖。

第五条 县科技进步奖要求按下列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3)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4)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1. 基础研究成果即指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成果。

 2. 应用性理论成果即指能够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及开发的理论成果。

 3. 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即指为解决人们在利用和改造自然中的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符合需要的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设备、生物新品种和矿产新发现)。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

1. 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性理论成果的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我县科学技术、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有应用实例。

2. 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属独创或对同类成果有很大突破性改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或取得重大社会、生态效益。

二等奖:

1. 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性理论成果的学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我县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发展有很大指导意义,并有应用实例。

2. 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难度大,对同类成果有大的改进,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年创利税50万元以上或取得较大的社会、生态效益。

三等奖:

1. 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性理论成果的学术水平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我县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指导意义,并有应用实例。

2. 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年创利税30万元以上或取得一定社会、生态效益。

第七条 推广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1. 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应用于国民经济生产领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的;

2. 组织成熟、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应用于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的。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

1. 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且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创新,对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

2. 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措施有效,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或取得显著社会、生态效益。

二等奖:

1. 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且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较大改进或创新,对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2. 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措施有效,年创利税200万元以上或取得较大社会、生态效益。

三等奖:

1. 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且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一定改进或创新,对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或区域经济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

2. 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措施有效,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或取得一定社会、生态效益。

第八条 软科学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1. 为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研究及规划、评价、调查、预测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2. 在科技管理、科普宣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

1. 围绕决策和管理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建立了完善的数据、资料库,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整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被省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2. 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国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实践有普遍指导和推广意义。

3. 在科技管理和科普宣传中,进行开创性工作,作出重大贡献,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等奖:

1. 围绕决策和管理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整体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被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部门采纳,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2. 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并在省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3. 在科技管理和科普宣传中,进行开创性工作,作出较大贡献,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等奖:

1. 围绕决策和管理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备的研究报告,整体达到市内先进水平,被县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2. 在软科学研究理论或方法上有创见,并在市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 在科技管理和科普宣传中,进行开创性工作,作出一定贡献,在市内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三章    推荐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县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二)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关键技术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七)在科技管理和科普宣传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  县科技进步奖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科技成果研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政府部门、乡(镇)政府一般不得作为县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县科技进步奖项目的推荐主体包括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市驻辰溪单位,经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单位”是指经县科学技术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县属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专业协会。

第十二条  推荐申报县科技进步奖应同时具备:

    (一)应是前三年内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做出的科学技术评价结论及推荐意见。

授予发明专利权并经实施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在其有效期限内的可以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县科技进步奖所需资料:

(一)《辰溪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三)科技成果简介(包括成果完成单位、成果完成人、鉴定时间、成果内容简介);

(四)技术评价证明(专家评价结论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研究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标准、技术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学术论文等主要技术文件;

     (六) 应用证明;

(七)包含申报书等资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推荐书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格式填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申报县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县科技进步奖。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进行评审;

(二)根据专业组评审结果,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 为县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县科技局局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聘任制,人选由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

第十九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业、农业、综合三个专业评审组。并可以根据科技成果影响力和社会效益,设立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评审组。

县科技进步奖特等奖评审组和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4人。评审组成员由县科学技术局从本县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县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和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方针、政策等起草辰溪县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 对申报县科技进步奖进行形式审查;

3. 负责做好各行业评审小组初审和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

4. 会同有关专业小组,对有异议的科技成果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5. 负责县科技进步奖的统计、分析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县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对所属行业推荐县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性审查,就项目的作用、意义、技术水平和效益提出具体意见。

2. 协助其他专业评审组评审与本专业有关的推荐奖励科技成果。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五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程序:

(一)初评: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先评议,后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对县科技进步奖申报人、申报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县评审委员会提出。

(四)评定: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采用评议与记名表决方法进行评审,并提出拟授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对申报科技成果进行答疑和现场考查。

第二十六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评定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

县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县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县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因回避原因使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成员少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增补当年委员或成员。委员或成员新增由县评审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采用一员一补的方式进行增补,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对县科技进步奖申报人、申报成果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县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对无异议和异议处理完毕无争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局根据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奖状和荣誉证书。

第三十三条  县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一等奖每项30000元,二等奖每项20000元,三等奖每项10000元。

随着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各奖励等级奖金数额可适当调高,由县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必须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集体完成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一般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70%,辅助人员的奖金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30%;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如个别项目参加人员多,分配比例可适当调整,但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50%。 

第七章    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主要完成单位:

1. 主要完成单位指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包括科研单位、试制单位、主要协作单位,在该科技成果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2. 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推荐。 

 第三十六条  主要完成人员:

 1. 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

1)提出和确定科技成果的总体方案设计;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4)在解决该课题难关时提供了关键性技术信息的主要人员。

2. 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某项科技成果中,从选题到实施做出了大量有效工作,为该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作出了重大贡献,可作为该推广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之一参加推荐奖励。

3. 推荐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调离原单位的,仍应在原单位参加推荐奖励。 

第三十七条  推荐县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其推荐材料中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要求“三统一”。即技术评价证书、科技进步奖推荐书、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三统一,如有变动,推荐单位和推荐部门需另作书面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辰溪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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