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政强制
事项 类型 | 序号 | 对象 | 事项名称 | 子序 | 子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执行 部门 | 备注 |
行政强制 | 1 | 单位和个人 |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构筑物高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三)实施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 | 电力行政 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