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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起草说明及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2 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怀政法经发〔20179号)要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不应当存在上下冲突、前后矛盾的问题,而应当是一个科学、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就是通过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确保政令畅通。二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加强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规范性文件也不例外,规范性文件不应当、也不可能“长生不老”,应当随着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不断更新。三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依据合法、合理和有效的问题。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就能够为推进依法行政打好基础,为建设法治政府扫清障碍,就能够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四是到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县发展环境的优与劣,很大程度上与当地制定出台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有直接的关系,“文件”优,发展环境可能优,“文件”劣,发展环境肯定劣。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涉包括我县全部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以下几点为重点清理范围:(一)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二)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三)涉及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四)未实行“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五)已过有效期但仍在执行和今年年底前将到期的规范性文件;(六)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决定》的依据  

1、《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怀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怀政法经发〔20179号)。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由其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二是经实施评估,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没有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实际停止实施的,要予以废止。三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四是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2、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程序。要明确清理的起止时间,清理开始的时间应当与上次清理的截止时间相衔接,上次清理的截止时间正是本次清理的开始时间。其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把上次清理的结果作为基数,要对上次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要成立机构。即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清理工作应当由各单位的法制股负责初审,再报县人民政府复审。  

3、应当建立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检查,定期评估,定期清理。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各行政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凡偶数年第三季度,要定期对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评估,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工作相结合的制度,提高清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文件质量。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决定》的公布下发。本《决定》在签发后下发乡镇、县直各单位,并在县人民党政信息网公布。  

五、《决定》适用的范围  

辰溪县行政区域内。

 

对应政策文件:

     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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