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通知公告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0-26 10:55 浏览次数: 【字体:

辰政办发〔2017〕95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辰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及《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对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购建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资产;

 (二)用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形成的资产;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形成的资产;

 (四)利用财政性资金直接购建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资产;

 (五)按规定应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为有经营使用国有资产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单位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对其征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  对财政拨款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每年按资产原价(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价值计算)全额比例征收: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按年5%的比率征收,财政差额拨款单位按年3%的比率征收,其他单位按年2%的比率征收。

第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缴款义务人将应缴纳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定期上缴国库。

第七条  征收(代征)单位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时,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八条  缴款义务人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并由县财政局从该单位(含主管部门)非税收入中划缴,或直接抵扣财政预算拨款。

第九条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要求减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由缴纳义务人向县财政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统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非经营性资产直接用于兴办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二)因国家安全等特殊工作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其它经县人民政府特殊批准的。

第十条  单位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应于每年度终了30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经营使用国有资产情况,并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年检。

第十一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款义务人使用国有资产和缴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款义务人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原制定的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作者: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