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出生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04 08:48 浏览次数: 【字体:

湘公通[2006]55

各市州公安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户口登记管理是国家的基本行政管理职能之一,也是社会管理工作的基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多年来我省公安机关和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出生人口登记、实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方面发挥了职能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黑户”(无户口人员)问题比较突出,已严重影响了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和人口信息质量,影响了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甚至影响到国家宏观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也影响了国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目前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合作医疗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广大农民群众户口意识大大增强,我们应因势利导,积极宣传和引导群众申报上户,核准人口信息,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65号文件规定和国务院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人组字[2000]3号文件的精神,现就加强出生上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公安机关和人口计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规范上户登记工作。加强户口登记工作既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国家系列惠农政策的需要,也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科学制订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需要,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公安机关和人口计生部门作为政府人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虽然侧重点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两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形成共识。要将一些制约群众申报登记户口的政策与户口登记工作剥离,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登记,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既要为出生上户创造宽松环境,同时也不能放松计划生育管理。出生人口申报上户的,凭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生育证或者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登记生育证号或者专用收据号后即可登记上户。没有生育证或者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的,公安派出所亦可登记上户,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

    二、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公安、人口计生部门要相互利用好各方面的管理资源,密切配合,形成有利于户口登记和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的工作合力。两部门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计策办要建立健全出生人口基本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到互通情况,共享信息。乡镇(街道)计生办每季度要把上季度所掌握的新出生婴儿信息提供给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每季度要将上季度办理户口登记时所掌握的出生人口信息情况通报抄送同级计生办。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搞好人口计生工作的检查考核,切实落实人口计生综合治理职责。

    三、积极宣传动员,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清理登记专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公安机关今年将在全省开展无户口人员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这次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澄清人口底数,依法依规真实地登记户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和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宣传媒体、张贴标语、主办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将无户口人员清理整顿的主要目的、意义和做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群众申报户口的意识。要转变作风,热情服务,有针对性地认真开展上户调查和摸底工作,把工作做细、做主动、做扎实。在此次清理整顿专项工作中,各地应严格执行本通知明确的出生人口上户规定和通报制度,不得违背户口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执行或出台限制违反计生政策出生的人口上户的“土政策”,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与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出生人口数据不一致的,可不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但其违法生育的责任仍必须依法追究。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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