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20 10:2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一)新生婴儿; (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境内定居的;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取得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四)退出现役的; (五)以前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 (六)因户口迁移证件过期、丢失或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等原因,造成现在无户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享: 来源: 作者: 打印